1,我想问一下作废发票已认证怎么办

如果发票作废但是认证了那么可以申请红字发票,交给对方重开发票即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更多关于作废发票已认证怎么办,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0742091615752933.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我想问一下作废发票已认证怎么办

2,已经认证的发票对方作废了怎么办

1、如题所述,购货方(受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票依法认证后,如开票方作废该已认证发票的,应及时与开票方密切沟通协商解决方案;2、一般的做法,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会要求对已认证并作抵扣处理的该作废发票所涉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那么,作为受票方,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操作的同时,及时与开票方取得联系,及早处理;3、一般地,如所涉货款未予结算的,受票方可把握主动权与开票方协商处理;4、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已经认证的发票对方作废了怎么办

3,当月开的发票作废了但对方认证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对于已认证的那张发票要对方单位所在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通知书,然后根据通知单开一张红字发票即可。 应先通知对方将认证发票做进项转出,收回发票所有联次后,后再重新开具。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当月开的发票作废了但对方认证了怎么办

4,已认证的发票可以退回作废吗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原则上已经认证的发票不允许对方作废。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在沟通不畅的时候,会出现一方认证一方作废重开的情形。处理办法是,认证方做进项税转出即可。但是发票不能退给对方,对方作废之后没有作废发票在手边,对于税务的发票专项检查需要出具说明。因此这需要购销双方功能协调。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5,作废的发票认证了怎么办

作废的发票认证了按以下规定处理:作废发票抵扣凭证审核系统会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协查结果回复给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开票方重新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需要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票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更多关于作废的发票认证了怎么办,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568fc91615826463.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6,作废的发票认证了如何解决

作废的发票认证了按以下规定处理:作废发票抵扣凭证审核系统会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协查结果回复给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开票方重新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需要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票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更多关于作废的发票认证了怎么办,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568fc91615826463.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7,作废的发票怎么处理

作废的发票,需要把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保管好,然后按月装订成册。由于发票已经作废了,就不需要对作废发票做相应账务处理是,只需要把作废的发票所有联次按规定保管好,不要把作废的发票弄丢了。发票是绝对不能私自销毁的,也不能随意扔掉,一般要看发票还有没有发票应该有的利用价值,如果有就应该声明丢失作废,这是发票管理的基本规则,如果没有,就在存根的一页附上说明就可以了。法律分析:作废的发票,需要把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保管好,然后按月装订成册。由于发票已经作废了,就不需要对作废发票做相应账务处理是,只需要把作废的发票所有联次按规定保管好,不要把作废的发票弄丢了。发票是绝对不能私自销毁的,也不能随意扔掉,一般要看发票还有没有发票应该有的利用价值,如果有就应该声明丢失作废,这是发票管理的基本规则,如果没有,就在存根的一页附上说明就可以了。作废发票有必要是当月的发票,假如跨月的发票,是不可能作废的,只能采取开红字的方法冲掉该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时需持回收的原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才干进行红字发票打印,开具的红字发票不予交付受票人,与回收的原发票联一同张贴,作废、红字发票验销时,交税务机关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普通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8,发票认证后对方作废了怎么办

这个问题分两方面来讲。 首先,这种情况本不应出现。因为,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需要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票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于你公司已经认证通过的发票,开具方一般是作废不了的。但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销售方违规作废发票的问题,你作为购买方(发票接受方)就只能对相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当然,你公司应与对方单位联系,查明原因,再作出相应的善后处置。 购方已认证的发票应按规定保管不应退还销方,购方应在开票系统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作进项转出,销方凭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然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购方。 对于销方违规作废的发票,税务机关通过“抵扣凭证核查系统”进行监控和调查。 收货方对于作废的情况及后续抄报税及申报的处理不同,购货方也有所不同: 1、如销货方开出发票后,手工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票面上写了“作废”字样,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没有作废的操作,且销货方按正常票进行抄税和申报的,购货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可正常认证抵扣; 2、如销货方开出发票后,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作废”操作,但已通过人工补录后抄报税和通过国税机关门前受理申报并经异常处理的,购货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可正常认证抵扣; 3、如销货方开出发票后,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作废”操作,且在抄报税和申报时按“作废”票处理的,购货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已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退回开票方; 4、如购货方已抵扣进项的,须转出相应进项。由于具体操作涉及销货和购货双方,具体办理时购货方未必能准确了解开票方及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的相关操作,故建议出现此类问题时,应将具体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反映,由主管国税机关协助核实开票方相关情况后再予处理。 只有严格符合上述三种条件才能作废。在对方将发票作废之后,购买方需要将发票对应的款项做转出处理。事实上根据发票作废情况不同,购买方作出的应变处理也不同,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进行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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