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企业年度缴纳税申请报表怎样填写
来源:整理 编辑:税务知识 2024-07-18 14:59:40
1,企业年度缴纳税申请报表怎样填写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分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表A)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表B),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企业所得税汇算软件,安装到计算机上,基本信息输入后按要求填写报表,导出电子数据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和打印出纸质报表到办税厅申报。
2,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成本包括以下费用。 此表中的成本费用是: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税金及附加。 也就是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营业成本一般情况下,当地税务部门管理员会在填报前通知开所得税年报会议,发放纸质年报辅导填报。年报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的5月底。汇算清缴是税务局组织的检查工作,相关报表由检查人填报,不需要企业填报。
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
1.可以填负数,另外,你的销售收入要和你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要相等2.所得税申报表中第八行有个实际已缴纳增值税,那部分你比第六行的应缴纳增值税除了本季度发生所得税外,加上这2000元就可以了,那样你这个季度应缴纳的所得税就是第四季度产生的所得税+2000元;所得税是季度申报,所以每月会预提,预提分录: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缴所得税支付时借:应交税金-应缴所得税 贷:货币资金类科目所得税在国税的,如果是查账征收,专管员会打电话叫会计拿企业所得税年报的安装光盘并进行培训,安装后根据年终报表输入相应的数字压缩后拷贝到u盘,将生成的各类表打印出来,盖上公章,带上u盘道国税局大厅申报,如果是核定征收,直接填写一张平时季报申报的b类表,找专管员签字就ok了,再拿到大厅申报。地税的汇算清缴也是在专管员那里拿三张表格,填写企业这一年度应交多少,已经缴纳多少,还需补交多少,最主要的是把应该交的印花税都补齐。这是武汉市的年报,不知道其他地区是怎么样的。
4,如何填所得税申报表
国税函〔2008〕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为了节约成本,已经印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并尚未使用完的,可继续使用,其中“利润总额”一栏按照上述说明的口径填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6项“(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中的“第24行”修改为“第20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4-16项之后增加:“上述第18至20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通知》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3、6、9、12月末是要填报所得税a类报表 这个根据你利润表填写(十分简单)这个允许0申报的! 5月份没收入,申报时专管员让交了500的增值税,那是因为专管员不允许你0申报,等有销售再从中减去 6月份也没业务,帮别人开了张发票20000,那就成为你公司销售收入,没有库存那就成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后果很严重的,你一定要去搞张收购发票入帐。 所得税申报表都是根据利润表期末数填写的,期末数是负数那应纳税所得额就是0。 3月所得税=3月利润表期末数 6月所得税=6月利润表期末数—3月利润表期末数 9月所得税=9月利润表期末数—6月利润表期末数 12月所得税=12月利润表期末数—9月利润表期末数不能自己加,这个是有专门的表格,你可以好好看一下。所得税申报表是按季度预交的,所申报的是当年的应纳税款,与以前年度没关系.该交税时照交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的,只有在汇算清缴时才能处理申报弥补.至于交的所得税在年报中反映.
5,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 0申报应该怎么填写
如果是新办新注册企业全年没有收入,打开所得税申报表,填写信息表、保存;收入表不填数点保存;其余类推成本支出表、期间费用表、纳税调整表、税收优惠表、职工薪酬、资产折旧、弥补亏损、主表、最后封面、保存完毕后,点申报即可。如果有收入,按照税收政策,平日要预缴所得税,如果预缴(填表时把收入填上,按5%的利润率,所得额小于等于20万,优惠后按10%缴纳,所得额小于等于30万,享受5%的小微优惠,当然还有其他两个条件,应激所得税额系统自动给出),那么平日预缴数就是全年应缴数(一个不用补交也是0申报),收入、成本支出、期间费用表(其余相同,但,不用全填)如实填写,保存后自动归集到主表,主表填上营业税金及附加数,然后看结存利润是多少,与预缴时的利润相差多少,然后在纳税调整表中调整(本身这个表就有调整项目如:业务招待费、营业外支出等项,根据个人情况调整),如果有收入没预缴,即执行真正查账征收,那么要想0申报那就要0利润,如上一样收入、成本支出、期间费用、职工薪酬、资产折旧、弥补亏损、税收优惠表都如实填写保存,把主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数填上,看利润数差多少,然后,通过纳税调整表来调整,调成0利润即可实现0申报,同时信息表、封面、关联申报都要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列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注意: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统中录入数据前,必须先详细填写本公司基本信息,然后从相关附表开始陆续填写,最后系统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主表》。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一次性和暂时性差异)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本表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1. “利润总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 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2.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出的指标外,其余数据来自附表。 3. “附列资料”包括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年度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并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0号)的规定申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记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收入总额项目 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所有应税收入项目。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 (2)数据来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一(2)《金融保险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第1行基本业务收入合计;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来源于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3至7行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合计数。 2.第2行“投资收益”: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债权性投资利息表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所得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所得。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第17行投资收益(持有收益)合计数。 3.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各项投资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6列第17行投资转让净收入合计数。 4.第4行“补贴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 (2)数据来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的《利润表》中“补贴收入”;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来源于附表一(3)第2行财政预算补贴收入。 5.第5行“其他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 (2)数据来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数;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数;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来源于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10行捐赠收入和第11行其他收入合计数。 6,第6行“收入总额合计”:来源于本表第1行至第5行合计数,即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益、投资转让净收入、补贴收入和其他收入合计数。 (三)扣除项目 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当期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 1.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以及与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 (2)数据来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行基本业务成本合计。 2.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发附加”: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实际己缴纳、应缴)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数据来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的《利润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注意事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金融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己计入费用扣除的,不再作税金单独扣除。金融企业缴纳的契税、进口设备的关税,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原值,不能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 3.第9行“期间费用”: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本期发生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数。 (2)数据来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二(1) 《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9行期间费用合计: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39行期间费用合计。 4.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转让投资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按税收规定计算投资成本调整。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9列第17行合计数投资转让成本合计数。 5.第11行“其他扣除项目”: (1)填报说明:填报与第5行“其他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支出(包括“营业外支出”中按照税收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资产评估减值等),以及其他扣除项目。但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 (2)数据来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7行其他扣除项目合计: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6行其他支出合计;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洲V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来源于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第14行准予扣除的支出总额。
7,所得税申请报表的填写
1.不包括。指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2.是收入减去成本再减去费用后的净利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二、本表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三、各列的填报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应填报第2行至第19行,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数据;“累计金额”列,填报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缴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1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应填报第21行至24行,其中:“本期金额”列,应填报22行和24行,填报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数据;“累计金额”列,应填报21行至24行,填报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应填报第26行。四、各行的填报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1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1至2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2、第二部分为第27行至第32行,其中: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28至30行;实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填报第30至32行。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入本行“利润总额”内;开发产品完工、实现销售后,相关已纳税的预售收入预计利润可在本行“利润总额”内扣除。4、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5、第6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1)包括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4)符合税法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10%的数额;(5)符合税法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在申报本行“免税收入”前,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6、第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包括:(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等。纳税人在申报本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前,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8、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4行-5行-6行-7行-8行。9、第10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10、第11行 “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软件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过渡期税收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12行≤第11行。纳税人在申报本行“减免所得税额”前,除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2、第13行“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填报当期高新技术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额。第13行≤第12行。13、第14行“其中:软件企业”:填报当期软件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额。第14行≤第12行。14、第15行“其中:小型微利企业”:填报当期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额。第15行≤第12行。15、第16行“其中:过渡期优惠企业”:填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实际享受减免税额。第16行≤第12行。16、第17行“其中:其他”: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额。17、第1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18、第1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19行=第11行-第12行-第18行,如第19行<0时,本行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19、第2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列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本期金额”列不填。21、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季预缴企业:第22行=第21行×1/4按月预缴企业:第22行=第21行×1/1222、第2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23、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24行=第22行×第23行。24、第2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26、第2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行至第2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8行“本期金额”=第19行“累计金额”列×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8行“本期金额”=第24行“本期金额”×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8行“本期金额”=第26行“本期金额”×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28、第29行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2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9行“本期金额”=第19行“累计金额”×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9行“本期金额”=第24行“本期金额”×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29行“本期金额”=第26行“本期金额”×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29、第30行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2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1) 汇总纳税总机构:①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总机构:第30行“本期金额”=第19行“累计金额”×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②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30行“本期金额”=第24行“本期金额”×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③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 30行“本期金额”=第26行“本期金额”×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2)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3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30、第3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31、第32行 “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3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3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依据损益表填: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经济特区企业按照国税发[2007]39号文规定的税率填写。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经济特区企业按照国税发[2007]39号文规定的税率填写。 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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