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怎样的调查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出申请后派2名税务人员,其中一个是专管员,下你公司所在地,谈话,有税务事先给你调查提纲。然后签字上报科里,同意在分局领导批准。批准后可以培训,购置开票系统。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怎样的调查审核

2,请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从哪能看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结果通知

次月初去国税局窗口查询,待查询到,可以去申报并打出比对结果通知书。一并申报。
你好!一般在下月就可以进行申报抵扣。比对结果要到窗口查询。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请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从哪能看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结果通知

3,北京的公司怎么查主管地税所

以流转税为主:缴纳增值税的属国税主管。缴营业税的属地税主管,致于企业所得税,属于收益税,根据企业注册年份与行业性质可分属国地税管
如果是自己的公司,登录地税报税软件 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企业版),首页中有——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地图,可以知道本公司的主管税务所

北京的公司怎么查主管地税所

4,红字发票填开后怎么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在税控系统中申请了红字发票信息以后,需要在查询的信息表信息中点击上传按钮,上传以后,红字发票信息才能够发送到税务系统,才能够被审核,所以只要点上传按钮把信息表上传到主管税务机关后,等待审核通过,通过的信息会显示在税控系统中开出的红字信息表信息里。
你要求开发票重新开不就行了

5,主管税务机关用什么方法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问: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时,主管税务机关可用什么方法来核定?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二)类比法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三)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只要无法证明股权原值就可以适用核定征收,采用5级累进制税率如果你是有纳税方面的问题,想省税的话。或许我可以帮到你,追问或私聊我

6,税局如何核查进项税额的数量和价格

税务局是以销售收入与行业税负率来衡量和控制纳税人的销项税和进项税额的。  扩展阅读: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增值税税负率=实际交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的实际销售收入×100%  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销售额(应税销售收入)×100%。  主营业务利润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印花税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收入)×100%  具体计算: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防伪税控的ic卡记录着你的所有的开票资料,开具的发票的详细金额等等,也就是收入已经记录在了ic卡里,去报税的时候需要抄税,报税的报表如果和你税控ic里的数对不起来的话你是报不上税的,这样就控制了销项税。  每月认证发票时认证的资料是上传给税务局的,通常所有税务局的资料两个周基本都到了国家税务总局,这时税务总局有一个比对系统,即是a企业开给b企业的1号发票,报税的时候a企业的1号发票开了多少钱上传给了税务总局,b企业拿的1号发票认证了,认证的资料也传给了税务总局,这样税务总局比对1号发票,a报税的资料和b认证的资料一致的话没问题,如果不一致,那么税务总局就要求管辖a企业的税务局去调查怎么回事了,所以,防伪税控是一个很缜密的系统,千万不要在这里想鬼点子,引火烧身呀!!!  1.如果每一笔销售都开了增值税发票,不能少报销项税额但是可以多报。  2.税务局查账时查到的往来账,往来账可以作为一个看业务是否真实的参考,这个地方比较容易查出问题,至于法律依据还真不清楚。  3.专用发票现在基本都是防伪税票,也有个别不是的,不过很少。
税务局是以销售收入与行业税负率来衡量和控制纳税人的销项税和进项税额的。扩展阅读: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增值税税负率=实际交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的实际销售收入×100%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销售额(应税销售收入)×100%。主营业务利润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主营业务利润)×100%印花税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收入)×100%具体计算: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防伪税控的IC卡记录着你的所有的开票资料,开具的发票的详细金额等等,也就是收入已经记录在了IC卡里,去报税的时候需要抄税,报税的报表如果和你税控IC里的数对不起来的话你是报不上税的,这样就控制了销项税。

7,税务检查中如何运用核对法

税务检查常用的方法很多,但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最广的是核对法。所谓核对法,是指通过对被查纳税人的各种相关联的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纳税资料以及实物等相互核对,验证其在纳税方面存在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一、表表核对。会计报表的种类很多,既包括三大主要报表:资产负责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也包括其他报表,如: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表表核对,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一)同一报表中的有关项目的核对。如核对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与负债;所有者权益数额之和是否一致;又如损益表中: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二)不同报表之间的相互核对。具体又分两种情况:一是不同报表中的相同指标的名称及金额是否相符。发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与利润分配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是否一致,损益表中的产品销售收入与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中的产品销售收入项目是否一致;二是不同报表中的相关项目的相互对照,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与损益表中的产品销售收入是否是同增同减的关系。二、账表核对。是指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与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的相互核对。具体包括:(一)总账及明细分类账与会计报表的核对。这是根据总账及其有关明细分类账的有关发生额与动态报表即损益表的核对,根据总账的期末余额与静态报表即资产负债表的核对,观察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数据与会计账簿提供和统计的数据是否相符。如固定资产总账期末余额应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的金额完全相同;产品销售成本总账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应与损益表中的产品销售成本项目的金额完全相等。(二)总账及明细分类账与纳税申报表的核对。如检查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可将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账等账户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对,即可发现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销项税额及销售额。又如将总账中的本年利润账户余额合计值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相互核对,看其是否相等。三、账账核对。可以四个角度进行:一是总分类账与其相应的明细账核对,看其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同,金额是否相等,借贷方向是否一致。二是将总分类账与其相应的日记账核对;三是将存货明细分类账与实物保管责任人的仓库账,商品台账进行核对,看其是否相符。四是将有关对应关系的账户进行核对。如利润分配账户与本年利润、应付利润等账户的相关数字应当一致。制造费用账户与生产成本账户相关数字应当一致。又如本月固定资产无增减变动时,下月折旧也不应增减。四、账实核对。这是根据账面记录核对库存实物的品种、数量、价值是否相符的一种方式。通过账实核对,检查实物的购入、发出领用、销售、委托加工等的真实情况。检查企业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原材料、产成品等账户时,均可采用账实核对法,通过它们的账实核对,可以发现企业在提取折旧、摊销费用、生产成本的计算以及收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五、账证核对。即将有关账户记录与其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核对的角度包括:一是将账户记录与记账凭证核对,即: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与记账赁证核对,将总分类账与汇总记账凭证或科目汇总表核对,核对的内容包括凭证的日期、会计科目、明细科目、金额等同账户的记录是否一致、二是将账户记录与原始凭证直接核对。如: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可以发现每笔货币收支的账面记录是否完整或有无差错。六、证证核对。即凭证与凭证相核对,具体包括:(一)记账凭证与汇总记账凭证或科目汇总表是否相符;(二)记账凭证与所附的原始凭证之间是否一致,包括凭证张数、金额合计以及内容是否相符;(三)原始凭证与原始凭证汇总表是否相符,包括凭证张数、金额合计以及内容等是否相符。(四)相关原始凭证之间的有关数据是否相符,如购货发票与验收单之间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是否一致。又如核对销货发票与其存根联是否相符。核对法核对正确是有前提的。首先,作为核对依据的资料必须是真实正确的,如果作为核对依据的证据资料有误,则书面资料即使同它核对相符,也不能确认其真实正确。其次,核对法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其它检查方法相结合,如调查法、盘存法、分析法等。只有这样,才能把问题查清楚。
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是: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4.纳税人具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力、控告、检举权。 5.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7.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对自然人只能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9.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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