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可否延期

延期要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同意才可以。不一定15日要举行听证。如放弃听证权。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可否延期

2,再审听证迟到法庭宣布自行撤诉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你可以重新起诉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再审听证迟到法庭宣布自行撤诉怎么办

3,我要关于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延期什么理由比较好呢

你如果要听证,先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来,一般不会马上就听证。处罚决定要在听证后下达。 看样子你是不准备听证,是希望工商局推迟下达处罚决定,好在这段时间内走走关系,那也要在3日内提出来。如果过了3天,下了处罚决定书就无法缓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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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处罚听证 申请回避的时间

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可在接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至听证开始前提出,如果听证通知书没有载明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只有在听证开始前提出,行政机关认为主持人与案件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重新指定主持人。行政处罚听证开始之前,主持人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这和法庭审判时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是类似的。有关规定见《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希望对你有用。

5,税务部门错误处罚超过听政期限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190号)第四条的规定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做正确的申报表,到税务大厅进行补充申报。

6,如何回复听证告知书

听证申请书  听证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与本案关系:  委托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电话:  拟实施行政处罚机关:  拟行政处罚内容:  申请听证的目的:  申请听证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机关)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你如果要求听证,就回函要求听证。如果不要求听证,就不用管他。
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 你涉嫌。。。。一案,我机关已立案,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告知。 ******** 年月日 申请听证权利告知书 ***: 你涉嫌。。。。一案,我机关已立案,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权利,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告知。 ******** 年月日 送达则参照民事诉讼法律文书送达程序,直接送达需2个执法人员送达,如拒收可留置送达,但应由无利害关系第三人(村居基层组织人员、派出所片警等)见证;也可邮寄送达等。

7,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五条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属于第十五条(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第十七条 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二)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三)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四)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五)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第十八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第十九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第二十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一)听证会通知;(二)定价听证方案;(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四)听证会议程;(五)听证会纪律。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五)主持人总结发言。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第二十六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第二十七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八条 定价机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第二十九条 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第三十条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一)只设主持人;(二)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三)听证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议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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