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面试题税务部门如何落实放管服

1.全面进行减证放权。2.推行信用体系建设,着力解决企业发展难题。3.着力优化税务服务。4.税务服务设施建设得到较大改善。虽然税务“放管服”改革推进顺利,市场预期良好,群众普遍反映营商环境有较大改善。这是可喜的现象,成绩值得肯定。但是,根据笔者实际体验,税务部门推行“放管服”改革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

面试题税务部门如何落实放管服

2,如何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写一篇对策性论文

(一)要继续以壮士断腕的勇气深化改革。“放管服”改革实质是的自我革命,要主动削手中的权、去部门的利,用的减权限权,换来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释放,从而推动国家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二)要以工匠精神组织实施改革。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抓紧清理废除不再适用的政策性文件,按程序加快修法,做到改革于法有据、依法推进。(三)要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创新。要大力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先行先试、敢闯敢试,当好改革“排头兵”、打造改革“新高地”,要建立容错机制,为地方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四)要严格责任落实和督查问责。要健全完善工作责任制,创新督查和评估方式,完善督查奖惩机制,落实政策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五)要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积极性。要针对干部思想认识上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让干部放下包袱,让他们愿作为、敢担当、善作为。

如何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写一篇对策性论文

3,公安部放管服12项新措施内容

法律分析:1.公安部将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推行小型非营运客车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档案资料实行电子化网上转递,方便群众在转入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无需往返两地。2.在驾驶证考试方面,从今年6月1日起,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考试中的科目二,将取消“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项目,科目三约考间隔时间由科目一考试合格后30日调整为20日。对增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科目三约考间隔时间由科目一考试合格后40日调整为30日。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提升“放”的含金量,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聚焦重点领域、区域精准放权。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省会建设、沿海高质量发展、开发区能级提升、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培育壮大等重要工作,创新“照单点菜”放权机制。2.推进行政审批分级分类分权管理。梳理规范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编制公开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分级权限事项清单。3.加强行政备案事项规范管理。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编制行政备案事项目录。统一备案标准,明确部门职责。4.持续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合理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推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5.深入推进工业产品许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全面推行“电子证书”和全程网办,督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适用自我声明方式的产品生产企业做好自我声明。

公安部放管服12项新措施内容

4,放管服改革的具体措施

法律分析: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 “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直面市场主体需求,创新实施宏观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继续围绕市场主体关切,科学精准实施宏观政策,落实好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和货币政策直达工具,并强化全链条监控。继续围绕市场主体关切,科学精准实施宏观政策,落实好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和货币政策直达工具,并强化全链条监控。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直面市场主体需求,创新实施宏观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一、继续围绕市场主体关切,科学精准实施宏观政策,落实好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和货币政策直达工具,并强化全链条监控。(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强化对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监控,确保基层合规、高效使用直达资金。(财政部牵头,审计署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建立税费优惠政策与征管操作办法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工作机制,及时调整优化征管信息系统功能,确保政策红利惠及市场主体。(税务总局负责)3.督促指导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企业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加大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发放力度,监测延期贷款到期偿还情况,加强风险防范。(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在水、电、气、热、交通、电信等基础设施方面增加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市场主体经营发展创造好的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放管服改革的内容

放管服措施内容:(1)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面缩短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时限,简化公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等;(2)全力支持国家重点发展战略,出台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系列移民与出入境政策和便利措施;(3)全面提升公安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逐步实现公安政务服务事项“全国通办”、“一门通办”、“一网通办”、“一次性办”,推行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4)加快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推进人口信息共享和身份认证服务工作,全面推进出入境证件公共服务便利化应用,建设户籍电子证照等;(5)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重要领域、重要事项的全程监管等;(6)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大涉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依法严格规范涉企执法行为等;(7)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公安改革创新成果的制度化、法治化,推进相关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等;“放管服”工作要求(一)自觉扛起改革重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任务,大力推进权责关系重塑、管理模式再造、工作方式转型,结合实际细化分阶段重点工作,在重点领域制定可量化、可考核、有时限的目标任务,以大局意识和工匠精神抓好落实。(二)支持地方和基层大胆探索。各地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锐意探索创新,创造更多管用可行的“一招鲜”。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形成竞相推进改革的生动局面。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免责界限,为改革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

6,如何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一)“放”的方面国家部委层面,囿于法制、观念、利益和能力,担心改革进程出现问题要承担责任,不积极回应“群众和地方点菜”,必须做出格局上的调整。一是企业、项目和个人的审批事项可否不到部委再审批,现在不少事项是省一级政府打包统一上报来批,把关效果一般,应该通过其他方式加强规划管理和科学论证;二是技术检验类许可,比如电梯,可否认证后不再审批许可,而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和标准化评估来实现管理;三是资质资格类,该动一些打着生命安全、生产安全旗号许可事项了,不少加强监管的机构,还在使用老办法设许可门槛,有些实践证明效果一般,比如医师证,保健品和药品专业人员资格证等,可否取消许可,改用其他评价方式和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予以管理。大家经常抱怨不同部门难以协同下放某一事项,实际上部门也有苦衷,毕竟同一事项的管理责任和管理内容不同,对下级部门的承接能力也是考验,但改革不应停留在某一事项审批要不要、放不放,而应研究整个行政职权体系的合理分工问题,在进一步改革中考虑相关监管职能和机构的整合问题。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再出发再攻坚,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以清理部门规章和省级人大条例、省级政府规章为重点,切断掌控行政权力者以此寻租、与民争利的灰黑路径。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还要同步清理具有审批特性的其他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二)“管”的方面政府管的改革在体制、机制、法制、能力和文化等诸多方面都有寻求突破的空间。一是要构建科学的监管职责体系,完善综合监管,推进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减少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消除监管盲点,在机构未进行大的调整前,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制定部门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细化职责分工,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监管机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二是政府部门内部应探索审批监管服务分开,解决内部职能边界,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权力运行机制,比如有些地方在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时对部门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归集行政审批权,明确内部对外监管处室;三是进一步探索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能和责任划分问题,要构建新型监管体系,不能回避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划分问题,不研究这个问题,监管永远难以制度化落地。比如环评、能评等一些中介服务事项,可否让地方承担更大责任;四是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了“先照后证”,很多前置审批变为后置审批,但没“证”企业还是运行不了,还要进一步清理后置审批事项,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必要的后置办证事项。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五是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的监管制度,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真正建立起来、顺畅运转,事中事后监管的许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六是强化信用监管。搭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扎实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尽快健全相关制度,将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信贷审批、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的审批程序,整合监管资源和执法力量,推行协同监管和综合执法,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创新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七是丰富智能监管。积极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创新和加强市场监管,鼓励开发综合监管系统,使用智能化执法终端,实现监管和执法办案的全程信息化,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八是创新日常监管。普遍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确保监管执法的科学性、公正性。此外,地方政府必须要求所有基于办事人申请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一律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规范审批流程,强化窗口主导,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全程电子监察,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服”的方面首先是创新服务理念。建议研究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和公民个人全生命周期服务两个问题。提高服务“双创”的效率,为企业开办、成长和推出提供“一条龙”服务。现在政府的相关改革集中在商事制度改革和投资建设项目报批环节,这两个环节是企业入口改革和企业投资环节问题,也就是企业发展的第一步,如何服务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特别是困难时期的金融和政策方面支持尤为重要,金融机构对国有和民营企业区别对待,造成很多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和许多金融领域不正常现象。此外还应研究出台企业退出机制政策制度,不仅包括问题很多的僵尸企业,还有活力不足的新办企业。另一方面,要研究与民众关系密切的就是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问题。据调查,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需要办理400多个证件,多数证件只用一次,证件清理任务繁重,应该成为改革重点,增强民众的改革获得感。再就是民生服务问题,要区分公共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等概念和范畴,对于那些不该政府管的应该换种改革思路,采用市场机制机制解决。要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多渠道提升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要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其次是优化服务方式。政务服务中心是解决政府与公众“最后一公里”或者说“最后一米”的问题,“放管服”改革必须打通这一道关,要把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推进改革的抓手,加快构建统一的“一站式”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一个部门一个窗口对外、一级政府一站式服务”的要求。通过转变传统管理方式,优化和再造业务流程,全面梳理涉及群众办事的政务服务事项,逐项梳理基本流程和办事依据,简化无谓证明和烦琐手续,推进政务服务的协同化、便捷化和智能化,切实解决传统管理环节多、材料多、往返多等现实问题,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的网上综合受理和全程协同办理,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的证件数据、相关证明信息等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互认共享,切实做到“证件联用、信息联通、服务联动”,力促“群众跑腿”向“数据跑路”转变、“条块分割”向“整体联动”转变、“群众来回跑”向“部门协同办”转变。再次是加强对各地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在调研中地方一直呼吁国务院设立中央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多年调研和沟通汇报,笔者认为,现在可以在国务院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加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办公室牌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办公室主要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政务服务改革创新和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对中央政府各部门设立服务大厅、窗口进驻、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对全国政务服务中心和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深化“放管服”改革是一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深刻变革,是构建现代政府治理体系的重要抓手,各级政府要树立大局意识,相忍为国、让利于民,以政府减权限权,激发市场社会新活力,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培育新动能,打造高效透明低成本的政务服务体系,要以“啃硬骨头”和“自我革命”的精神,以“三严三实”狠抓落实的作风,敢于涉险滩,敢于过深水区,不断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推出更加务实有效的举措,真抓实干,狠抓落地,将“放管服”改革做深、做透、做到位,不断推向深入。

7,放管服12项优化措施实施细则

一、推行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_一是明确实施范围。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自2020年11月20日起全国统一实施,适用于内地居民和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初次申领、增驾摩托车驾驶证,但不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二是规范材料审核。1、对内地居民申请驾驶证的,在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时,只审核居民身份证,不再审核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2、对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只审核港澳台居民居住证。3、对未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申请考领驾驶证的,仍按原规定审核相关证明凭证。三是严格规范考试。要严格按照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考试标准,严防因考试不严格形成“考试洼地”。摩托车驾驶人理论考试应当采用计算机考试系统进行,对于开展下乡服务等考试的,报总队批准后可以使用由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要积极推行摩托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计算机评判,确保考试评判标准统一、管理规范,总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推行时间。要配备身份证读卡器或者人脸识别等身份认证设备,落实考试过程全流程监管,考试场地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安装音视频监管系统。四是加强业务监管。总队、支队要建立摩托车驾驶人考试业务研判机制,加强异地考试业务分析、预警、通报、核查。县级车管所开展摩托车考试的,大队要加强队伍和业务监管,承担考试业务监管主体责任。要重点关注异地人员考试量明显增加、异地人员考试合格率偏高、驾校招生异地学员数量偏高、异地考领驾驶证后短期内转出数量偏多等情况,对异常问题及时核查、严格问责。二、推行摩托车转籍异地通办一是做好配套保障。要抓紧做好经费、设备、人员等保障,确保软硬件配备到位,工作流程调整到位,业务人员培训到位。1、开展摩托车转籍业务的县级车管所要按要求配备配齐高拍仪、扫描仪等设备,并做好设备、系统全流程测试工作,保障转籍业务顺利开展。2、要按照档案电子化管理要求,提前开展摩托车档案电子化工作,对新注册登记摩托车档案资料全面实行电子化管理。3、要按照《机动车转籍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工作规范》要求,细化工作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对市级、县级、登记服务站等各类服务网点人员开展培训。4、所有地市要按规定时间完成综合应用平台和互联网服务平台升级,启用摩托车转籍专门模块,并开展全流程业务模拟测试,确保业务正常办理。二是加强沟通协调。摩托车转出地、转入地总队、支队、大队及车管所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对电子化档案转递不及时、资料不完整、与实车不一致等问题,要及时沟通、及时响应、及时反馈、及时解决,最大限度便利群众。除属于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或者转籍摩托车档案无法补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严禁退档。对于实行摩托车限购的地方,按照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实施。三是严明工作纪律。要严格落实工作要求,严禁因两地间沟通不畅、协调不力、推诿扯皮导致群众来回跑,严禁对信息系统异常、数据传输错误等不及时处置,推卸责任,造成群众不便。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采购厂家品牌的高拍仪、扫描仪等设备,一经发现,严肃调查、严肃追责。三、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一是明确实施范围。1、该措施适用于本省户籍居民在省(区)内异地办理注册登记业务。2、该措施仅适用于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新车的注册登记。3、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措施自2020年11月20日先行在内蒙古、江西、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陕西、甘肃等12个省(区)试点实施。4、对于已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地方,仍需按当地政策执行。二是规范材料审核。1、对户籍地在本省(区)内的内地居民跨地市申请的,只审核居民身份证,不再审核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2、对持有本省(区)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只审核港澳台居民居住证。3、对未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申请的,仍按照原规定审核相关证明凭证。四、推行二手车出口临牌异地通办一是明确实施范围。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部署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台州、山东济宁、广东、四川成都、陕西西安、青岛、厦门试点推行二手车出口。按照通知要求,二手车出口企业所在地在试点省市的,企业可以在全国从事出口车辆的收购,涉及出口车辆的转移登记、核发临牌业务在全国均可以办理。二是规范转移登记。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申请转移登记的,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待出口”事项,收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核发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发放正式号牌和行驶证。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超过60日。三是规范异地办理。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所在地与二手车登记地不一致的,由登记地车管所办理转移登记,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返回企业所在地办理机动车转入,机动车档案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留存。四是规范注销登记。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企业凭出口报关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二手车出口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已实现信息联网核查的,免予提交纸质凭证。五、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一是明确实施内容。1、扩大免检范围。在实行6年以内的6座以下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免检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检范围,将6年以内的7-9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2、优化检验周期。对超过6年不满10年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检验周期由每年检验1次放宽至每两年检验1次。对10年以上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仍然按照原规定的检验周期执行,即10-15年的,每年检验一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检验一次。二是明确检验要求。调整以后,对于9座以下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使用年限不满10年的,仅需上线检验2次;对10年以上的,仍然按照原规定的检验周期执行,即10-15年的,每年检验一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检验一次。三是明确适用车型。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非营运大型轿车,但其中面包车不属于免检车型。对于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也不适用该措施,仍应按原规定周期检验。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上线检验。四是明确办理程序。对于6年以内的免检车辆,每两年需要定期检验时,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检验标志。对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检验合格后核发检验标志。五是加强提示告知。各地要做好改革后车辆检验周期的宣传解读,按规定通过短信、交管“12123”手机APP等方式开展点对点提示告知,提醒群众及时办理车辆检验、按规定申领检验标志,按规定购买交强险、缴纳车船税。六是加强执法检查。要加强对车辆违法改装、未按规定办理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路检路查,发现存在违法改装的,严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七是配合环保检验。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安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自2020年11月20日起,对超过6年不满10年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排放检验周期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六、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一是明确实施范围。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适用于初次申领、增驾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许可,也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_二是做好配套保障。为保证身体条件符合安全驾驶要求,对70周岁以上人员考领驾驶证的,在考领驾驶证报名时增加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测试的形式通过机动车驾驶理论考试系统,测试的内容和题目由部局统一提供,每次测试由系统随机抽取20道题,包括10道选择题和10道判断题,测试时间为20分钟。能力测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测试通过的受理报名,未通过的可以在三个月内补测两次,测试成绩三个月内报名有效。三是严格老年驾驶人管理。对70周岁以上人员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要严格审核申请人身体条件证明等情况。要严格按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进行考试,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考试标准,确保其符合安全驾驶条件。7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要按规定每年进行体检,对未按规定体检的,车辆管理所要通过短信、微信、12123平台等加强点对点提示告知,督促其按规定体检,确保驾驶安全。七、优化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条件一是降低申请年龄。调整以后,AB类驾驶证的申请年龄为: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驾驶证的年龄下限分别为22周岁、22周岁、20周岁、20周岁、20周岁,年龄上限均由50周岁调整至60周岁。需要提示的是,AB类驾驶证的使用年龄上限也为60周岁,对临近60周岁(56周岁以上)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需要书面告知申请人达到60周岁的将注销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提示慎重考领增驾,书面告知书经申请人签字后存档。此项措施也适用于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二是优化增驾条件。1、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调整为二年以上,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调整为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调整为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调整为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3、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调整为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是严格规范管理。各地要严格按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进行考试,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考试标准,严防因考试不严格形成“考试洼地”。对于部分地市尚未设立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场的,总队应当安排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人就近选择省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总队、支队要建立大中型客货车考试业务研判机制,加强对异常业务的分析、预警、通报、核查。八、扩大体检医疗机构范围一是明确实施范围。初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体检证明等驾驶证业务的,可以到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体检。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其身体条件证明仍适用原来的规定。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二是规范业务办理。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各地要加强对身体条件证明的审核,对医疗机构、体检机构出具虚假身体条件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认可该医疗机构、体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查,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三是做好配套保障。要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作配合,积极推动与医疗、体检机构信息联网,通过互联网传递申请人身体条件证明,进一步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九、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一是明确实施范围。普通驾驶人驾驶上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驾驶人需持有C2类及以上驾驶证;2、驾驶车辆仅限于上肢残疾人专用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3、驾驶人员限于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二是加强规范管理。在符合安全驾驶条件下,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为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驾驶上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提供便利,不得以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进行处罚。对与残疾人无关或者以营利为目的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的,调查核实后,不予相关通行便利。三是加强宣传告知。要加强宣传提示,该措施是为了便利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共用车辆,方便残疾人家庭出行,不得以营利、逃避监管等为目的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十、推行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一是明确服务范围。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校车、货运和危险品运输等道路运输企业注册为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用户后,可以查询本企业名下机动车的状态、检验有效期及其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聘用驾驶人的驾驶证状态、累积记分、驾驶证有效期等信息,以及推送给企业的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通报抄告、通知公告等信息。二是组织做好企业备案。要在摸排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底数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对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辖区内企业台账信息进行核对清理,核实系统中道路运输企业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用户注册账号信息。对于未备案或者未注册的,要积极引导企业进行信息备案、用户注册,对于已备案但企业实际不存在的,要及时清除企业备案和用户注册信息。三是推进应用企业安全管理功能。在推出互联网服务平台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的同时,部局升级优化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重点客货运企业管理功能,实现两个平台数据互通、业务协同。各地要组织学习掌握系统中重点客货运企业相关信息查询、统计、巡检、约谈、通知公告等管理功能,建立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分析和管理工作机制,依托系统新功能开展日常源头管理工作,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提高所属机动车的检验率、报废率和违法处理率,驾驶人审验率、换证率和学习率。四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向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广泛宣传推出的互联网新服务,介绍信息查询提示服务的目的和意义,讲解查询提示服务的流程、内容及功能,推动企业开展信息备案、用户注册、机动车/聘用驾驶人信息备案、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查看、通报/抄告签收、交通违法/事故信息查询等工作,便利企业加强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企业运营风险。五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要按照《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数据接口技术规范》,积极协调本地交通运输部门接入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许可、道路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处罚等信息,协调本地安监部门接入道路运输企业处罚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形成协同监管合力。十一、推行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一是明确交通安全记录内容及实施范围。驾驶人安全记录内容包括:驾驶人驾驶证简项信息,近三年内的交通违法、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责任事故、准驾车型变更记录,当前及最近连续三个完整记分周期内满分记录,支持用户按需选择记录内容下载、打印。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查询、下载后,全国任意地均可使用。二是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动应用。要积极协调本地交通运输部门,通报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的功能作用、核查方式,逐步取消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驾驶人交通安全纸质记录单,建立联动应用工作机制,方便驾驶人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中出示、使用。三是积极拓展社会应用场景。要组织面向社会群众和道路运输企业、汽车租赁企业等社会企业机构开展广泛宣传,介绍服务措施内容和使用“交管12123APP”查询、出示、下载打印记录凭证的流程方法,积极拓展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的社会应用场景,方便驾驶人在工作应聘、租车、企业安全管理等场景中使用,积极倡导驾驶人文明守信、安全出行。四是做好运维保障。系统功能上线前,要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及时维护安全驾驶记录专用章等。系统功能上线后,要做好系统运维保障,组织专人加强系统监测,通过窗口、网络、电话、公众号等渠道,及时收集、解决群众反馈问题意见,确保系统服务安全性、稳定性和高效性。十二、试点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一是明确业务应用范围。本次试点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启用除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以外车型的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核查到交强险信息的,群众可以免予提交交强险、车船税纸质凭证。二是稳步推进实施。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逐步推进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2020年11月20日起,天津、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广东、广西、新疆等8个省(区、市)全面推行。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广实施。三是做好组织保障。试点地方要成立总队、支队领导任组长,科技、车管等部门参与的试点工作组,做好试点的组织实施和协同保障。要积极协调本地银保监部门及保险公司,建立试点应用联动保障和问题快速处理工作机制。四是建立反馈机制。要建立数据核查异常反馈机制,畅通自下而上、逐层汇聚的交强险核查异常信息的收集反馈渠道,完善与本地保险部门及保险公司联络沟通机制,每周分析通报、协调解决核查失败数据的主要问题,不断提升核查服务平台的交强险数据质量。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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