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采的原煤进行洗煤的资源税怎么算,开采煤使用自己开采的煤制作洗煤要交增殖税吗
来源:整理 编辑:税务知识 2024-03-27 21:24:58
1,开采煤使用自己开采的煤制作洗煤要交增殖税吗
2,煤炭资源税税率折算率如何算
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公式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应税煤炭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缴纳资源税。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原煤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计算。洗选煤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洗选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扩展资料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同类应税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确定参考资料来源:
3,请问原煤和洗煤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都是17吗
4,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怎么计算公式
煤炭资源税自2014年12月1日起改为从价计征,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价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按这种方法计征的税种称从价税。如中国产品税的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收入,即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单位销售价格的乘积。原油、天然气是资源税的主要征税品目,目前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资源税税负水平相对较低,实行从价计征有助于缓解主要资源品目高价格与低税负之间的矛盾。我国油、气资源相对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收入与产品价格挂钩,有利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从 从量计征 到 从价计征,其实征税的灵活性更大,煤炭价格高,国家多收税,价格低,少缴税,企业负担小,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5,煤炭资源税税率折算率如何算
1、煤炭资源税税率折算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2、折算率(Convention Factor To Square Meter)是指每单位设限类别纺织品折算成平方米的数值。它只是一个约定值,以便使不同单位纺织品的贸易量具有可比性。在经济学中,是指一种货币与另外一种货币的对折换算。煤炭资源税是地方税种,从价计征后条例规定的税率是2%-10%,各省的税率是不一样的:内蒙为9%,山西8%,宁夏6.5%,陕西6%,青海为6%,新疆为6%,云南5.5%,贵州5%,山东4%,重庆3%。甘肃、湖南、四川、广西,均为2.5%。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河北、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湖北,均为2%。
6,煤矿自产原煤用于洗精煤如何计账
【问题】 请问企业用自采原煤进行洗精煤时,资源税如何计算缴纳?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五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六条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43号)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4]15号)规定: “一、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法规如下: (一)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因此,企业用自采原煤进行洗精煤,以移送数量为课税数量,对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根据上述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企业不能准确提供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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