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的公司税务出问题现在又没有钱怎么办

税务机关依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促使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企业实困难及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争取取谅解同要尽力筹措资金争取早交清税款罚
你说呢...

我的公司税务出问题现在又没有钱怎么办

2,小公司怎么处理税务问题

一、小规模纳税人要按国税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如同A公司会计所言,好多报表只能零申报,但是零申报不等于说报表上都是“零填写”,至少资产负债表上,总得有银行存款或现金,实收资本等等数字。二、抽逃出资,可做:借记其他应收款(当做暂借)、或者预付账款(当做进货)等等A公司会计主管认可的会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小公司怎么处理税务问题

3,公司不开了税务有问题怎么办

公司不开了,税务有问题,就要去处理税务遗留问题,处理完了就可以开公司了。这一般是原来的公司没有依法注销造成的。
这个的确是个挺头疼的问题,也是比较敏感的问题,你可以网上学习这方面的课程,怎么去更好的解决公司的税务问题,汉唐财税在线(乐上财税)就有税务稽查方面的专题课程,学过之后,应该就差不多可以给你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了。

公司不开了税务有问题怎么办

4,如何处理税务问题

1、发票是大陆的特产,境外是没有境内这种发票的,结算单据只是打印的INVOICE,入账以此为依据,付款时还需要一份合同。2、取得INVOICE就是合法入账凭据,与境外的交易都是以此类单据入账,这是合法的,税务也是承认的。3、如果对方公司没有在大陆注册,其在大陆的经营行为应交的营业税和所得税需要你们公司代扣代缴,即税法规定的源泉扣缴,这是税务审查类似账务的重点所在,所以你们一定要记得代扣代缴对方税金,并保留完税凭证。
1.国外没有正式发票,只有invoice收据,和咨询合同以及内部签呈作入账文件单据2.有代扣营业税义务,对于境内企业付给境外企业的咨询费,属于应征营业税范围。如境外企业在境内无代理人,则向境外支付咨询费的境内企业属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因此,贵公司在支付咨询费时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按规定支付咨询费时扣除税费,上缴但实务上咨询顾问公司多不愿负担税费,所以签合同时要说清楚咨询费含税与否?能否提供完税发票等问题。。。也有些顾问公司会利用境内另设的空壳公司开立发票。。。以达避税逃税的目的3.有依法按2的规定代扣上缴,年底查帐就没事
1、传真对方的“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 看对方经营是否取得相关合法凭证“一般纳税人” 可以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负由对方承担 如果对方不是一般纳税人的话 税负原则上是由自己负担的 当然双方可以探讨2、从财务角度而言 大于一千元 就要开票结算 而不能用现金结算 这样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安全系数

5,公司清算中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税务也是要计算在其中的。企业终止持续经营,应把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一个纳税年度。 清算所得税等于清算所得额乘以25%税率。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与优惠政策有关的问题。   第一,清算过程中处置一切资产产生的所得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技术转让所得,税法规定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税,如果在清算过程中涉及技术转让转让业务是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但在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仍应按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待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也不计入清算所得,因为这两项收入不属于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所得。   第二,清算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发生清算业务也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即使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适用过渡优惠税率的纳税人发生清算业务,计算清算所得税时也不能适用15%、20%或其他优惠税率,而应一律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三,清算企业在清算前,因购买国产设备应享受的抵免税额或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税额尚未执行到期的,应允许纳税人从清算所得税额中减去上述应享受的抵免税额。因为投资抵免税额不是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而属于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应享受但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因此应允许其在清算过程中享受。   第四,创业投资企业在清算前,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规定的,其投资额70%尚未完全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将其余额抵扣清算所得。 以上为转载,请采纳
1.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的税务处理 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应当计入清算所得。清算期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财产损失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不得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2.关于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并入所得征税问题 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权益,不计入清算所得; 3.对递延所得、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预提和待摊费用的处理 应当分期确认所得的项目(如政府补助、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等业务),剩余未确认所得的金额,必须一次性并入清算所得;对于生产经营期间预提的各项费用(不含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再支付的,必须并入清算所得;其他待摊费用(如按三年平均扣除的企业筹办费、房屋装修费等)按照剩余计税基础扣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摊销扣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一次性扣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其计税基础为零。对于以收入为基础确定扣除限额的广告宣传费,不得结转到清算期间扣除。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与清算所得有关的费用,因其与生产经营无关,所以不受比例限制,全额扣除;4.清算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清算期间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因此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用以后纳税年度(包括清算期间)的所得弥补。也可以这样理解,企业的清算所得可以看做是企业资产潜在的、尚未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增值部分。如果企业在关闭清算前,将全部资产出售,或者将无需支付的负债确认为所得,那么在总应纳税所得不变的前提下,清算所得就会转变为经营所得。因此,清算所得与经营所得应当都可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链接:http://wenku.baidu.com/link?url=-2h0g-DN1yzp3qTZqAOw3Gt2-zZioe4KMSaFSwVQK0YPdPB1BVvMqWL84uGRTIRcfpPFBFu40l_if47eRq-Ds2uW043lknCEYuCrcQpQC_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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