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成本包括以下费用。 此表中的成本费用是:营业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税金及附加。 也就是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营业成本
一般情况下,当地税务部门管理员会在填报前通知开所得税年报会议,发放纸质年报辅导填报。年报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的5月底。汇算清缴是税务局组织的检查工作,相关报表由检查人填报,不需要企业填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

2,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方法如下:1、百度搜索“国家税务局”,点击进入,选择“纳税服务”——网上办税,点击进入;2、选择公司所在的省份,点击进入;3、点击右上角的“登录”,插入企业CA,输入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录;4、登录进去后,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和缴纳,点击进入;5、在常规申报里,选择“企业所得税申报”,点击进入;6、先填写附表,再填写主表,如果没有发生附表中项目税务业务,则空过不填对应项目,整个附表没有发生对应税务业务,则整个附表不填,全部保存后进行申报,申报完成后在线/税局大厅缴纳税款,缴纳完毕进行清盘操作即可完成本次报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3,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

1、缴税月份:填写取得所得的所属月份。2、纳税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务编码或纳税人身份证号码。3、填表日期:填写办理纳税申报表的实际日期。4、所得项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所得项目分别填写。同一所得项目取得时间不相同的,仍填入一行,并在“所得期间”栏内分别注明。5、减除费用数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减除的费用额填入本栏。不减除费用的,不填写。6、已扣缴税费:如纳税义务人在同一所得期间取得所得已被扣缴的税费,填写此栏。7、速算扣除数:超额累进速算扣除数是依据税法规定的级距和每一级距的税率,预先计算出来的。只要级距和税率不变,速算扣除数也不变。8、声明人:填写纳税人本人姓名。如纳税人不在时,也可填写代理申报人的姓名。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

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填报税款所属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优惠及附报事项信息, 本项下所有项目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季度最后一个属期的月份填报。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所有项目。 (一)从业人数,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从业人员数量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二)资产总额(万元)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的金额。“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资产总额金额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三)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必报项目。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四)小型微利企业, 必报项目。 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 5000 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 10 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五)附报事项: 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发生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扶贫捐赠支出、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适用类型等特定事项时,填报事项名称、该事项本年累计享受金额或选择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信息。同时发生多个事项,可以增加行次。 四、预缴税款计算,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 行至第 16 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0、11、12、13、14、16 行,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16 行。 1.第 1 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 2 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 3 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4.第 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 5.第 5 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6.第 6 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报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摊销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填报。 7.第 7 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7.1 行、第 7.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8.第 8 行“所得减免”: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3+4-5-6-7 行≤0 时,本行不填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8.1 行、第 8.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优惠事项的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每项优惠事项下有多个具体项目的,应分别确定各具体项目所得,并填写盈利项目(项目所得>0)的减征、免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 9.第 9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当本表第 3+4-5-6-7-8 行≤0 时,本行=0。 10.第 10 行“实际利润额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0 行=第 3+4-5-6-7-8-9 行;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 11.第 11 行“税率(25%)”:填报 25%。 12.第 12 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2 行=第 10×11行,且第 12 行≥0。 13.第 13 行“减免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第 13.1 行、第 13.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的具体名称和本年累计金额。发生多项且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的优惠事项,可以增加行次,但每个事项仅能填报一次。 14.第 14 行“本年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 15 行。 15.第 15 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16.第 16 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 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 16 行=第 12-13-14-15 行,当第12-13-14-15 行<0 时,本行填 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 16 行=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4行-第 15 行,当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4 行-第 15 行<0时,本行填 0。 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本行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五、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 17、18、19、20 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 21、22 行。 1.第 17 行“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7 行=第 18+19+20 行。 2.第 18 行“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6×总机构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8 行=第 16 行×总机构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3.第 19 行“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6×财政集中分配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19 行=第 16 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4.第 20 行“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6×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 20 行=第 16 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50%,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按照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在参与税款分摊的全部分支机构中的分摊比例填报。 5.第 21 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6.第 22 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所得税额”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六、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于民族自治地区纳税人填报。 1.第 23 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 号)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 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 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 1 至 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额的本年累计金额。2.第 24 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填报民族自治地区纳税人本期实 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9 七、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 7 行=第 7.1+7.2+…行。 2.第 8 行=第 8.1+8.2+…行。 3.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 10 行=第 3+4-5-6-7-8-9 行。 4.第 12 行=第 10×11 行。 5.第 13 行=第 13.1+13.2+…行 6.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 16 行=第 12-13-14-15 行。当第 12-13-14-15 行<0 时,第 16 行=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 16 行=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4 行-第 15 行。当第 12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3 行×就地预缴比例-第 14 行-第 15 行<0 时,第 16 行=0。 7.第 17 行=第 18+19+20 行。 8.第 18 行=第 16 行×总机构分摊比例。 9.第 19 行=第 16 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10.第 20 行=第 16 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 (二)表间关系 1.第 6 行=表 A201020 第 3 行第 5 列。 2.第 16 行=表 A202000“应纳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3.第 18 行=表 A202000“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4.第 19 行=表 A202000“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5.第 20 行=表 A202000“分支机构情况”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 配所得税额”列次填报的金额。

5,我们公司是B类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报表怎么填写

你好!录入收入就行了。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的纳税人全称。具体项目(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本表第1行至第6行由“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填写。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2.第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3.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4.第4行“应税收入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4行=第1行-2行-3行。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6行=第4行×5行。7.本表第7行至第9行由“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填报。第7行“成本费用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8.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9.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7行÷(1-第8行“应税所得率”)×第8行。(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1.第10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2.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6行×10行。(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9行×10行。(三)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1.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2.第13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3.第14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14行=第11行-12行-13行。当第14行≤0时,本行填0。(四)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核减后的数额)。
、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包括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分别填写。
按照是不是有关联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就是一个独立的公司。

6,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怎样填

(一)表头项目 1.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 具体的起止年月日。(二)表内信息栏 1. 投资者信息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①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 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3)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 纳税人识别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有住所的个人则不填。该栏填写 税务机关赋予的 18 位纳税人识别号。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则不填。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 18 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 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2. 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 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投资单位全称。 (2)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 (3) 征收方式: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在对应框内打“√” 。 (4) 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栏内打“√” (三)表内各行的填写 :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期内取得的收入总额。 1. 第 1 行“本期收入总额” :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期内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税 2. 第 2 行“本期成本费用总额” 金总额。3. 第 3 行“本期利润总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 3 行=第 1 行-第 2 行4. 第 4 行“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企业分配方案中规定的该合伙人的比例填写;没有,则按人平均分配。 :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填写。5. 第 5 行“应纳税所得额” 查账征收 (1) 除合伙企业合伙人外的其他纳税人 ① 按本期实际计算的,第 5 行=第 6 行=第 3 行 ② 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1/12 或 1/4 计算的,第 5 行=第 7 行 (2) 合伙企业合伙人 ① 按本期实际计算的,第 5 行=第 6 行=第 3 行×第 4 行 ② 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1/12 或 1/4 计算的,第 5 行=第 7 行 核定征收 (1) 除合伙企业合伙人外的其他纳税人 ① 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第 5 行=第 1 行×第 8 行 或 =第 2 行÷(1-第 8 行)×第 8 行 ②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第 5 行=第 9 行 (2) 合伙企业合伙人 ① 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第 5 行=第 1 行×第 8 行×第 4 行 或 =第 2 行÷(1-第 8 行)×第 8 行×第 4 行 ②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第 5 行=第 9 行×第 4 行6. 第 10 行“按上述内容换算出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 10 行=第 9 行×12 个月(或 4 个季度)7. 第 11 行“税率”及第 12 行“速算扣除数” :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 10 行计算得出的数额进行查找。8. 第 13 行“本期预缴税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 13 行=(第 10 行×第 11 行-第 12 行)÷12 个月(或 4 个季度)9. 第 14 行“减免税额”:是指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10. 第 15 行“本期实际应缴税额” :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 15 行=第 13 行-第 14 行11. 如果税务机关采取核定税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将核定的税额直接填入第 15 行“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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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我给你上传了,你用电脑登陆下载一下。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者的,应分别填报本表。二、申报期限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承包承租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三、本表各栏填写如下:(一)表头项目1.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二)表内信息栏1. 投资者信息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1)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2)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①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3)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4)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5) 纳税人识别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有住所的个人则不填。该栏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则不填。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2. 被投资单位信息栏:(1) 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投资单位全称。(2)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3) 征收方式: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在对应框内打“√”。(4) 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栏内打“√”。(三)表内各行的填写1. 第1行“本期收入总额”: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期内取得的收入总额。2. 第2行“本期成本费用总额”: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期内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税金总额。3. 第3行“本期利润总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3行=第1行-第2行4. 第4行“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企业分配方案中规定的该合伙人的比例填写;没有,则按人平均分配。5. 第5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填写。l 查账征收(1) 除合伙企业合伙人外的其他纳税人① 按本期实际计算的,第5行=第6行=第3行② 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计算的,第5行=第7行(2) 合伙企业合伙人① 按本期实际计算的,第5行=第6行=第3行×第4行② 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计算的,第5行=第7行l 核定征收(1) 除合伙企业合伙人外的其他纳税人① 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第5行=第1行×第8行或 =第2行÷(1-第8行)×第8行②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第5行=第9行(2) 合伙企业合伙人① 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第5行=第1行×第8行×第4行 或 =第2行÷(1-第8行)×第8行×第4行②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第5行=第9行×第4行6. 第10行“按上述内容换算出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第10行=第9行×12个月(或4个季度)7. 第11行“税率”及第12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10行计算得出的数额进行查找。8. 第13行“本期预缴税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13行=(第10行×第11行-第12行)÷12个月(或4个季度)9. 第14行“减免税额”:是指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10. 第15行“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第15行=第13行-第14行11. 如果税务机关采取核定税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将核定的税额直接填入第15行“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栏。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怎么填

预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A类预缴申报表)。“实际利润额”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B类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分为两种: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为: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第9行“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第12行“成本费用总额”为: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00%-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此处提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的填报说明,可根据需要自行对应查看。《2015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三、各列次的填报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四、各行次的填报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2.第27行至第33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6行基础上,填报第28行至第31行。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0行、第32行、第33行。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5.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金额。本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6.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填报。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9行×10行,且11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此前月份、季度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5行“累计金额”列=11行-12行-13行-14行,且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15.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16.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列=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1.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2.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3.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4.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22行=20行×21行。5.第2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6.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行=第22-23行。(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第2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有关项目的填报1.第28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上述计算公式中“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2.第29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3.第3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4.第31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5.第32行“分配比例”: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报依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确定的该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6.第33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第33行=30行×32行。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填报1.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2.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3.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4.纳税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本栏次为必填项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七、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2.第11行=9行×10行。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3.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4.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5.第20行“本期金额”=19行“累计金额”×1/4或1/12。6.第22行=20行×21行。7.第24行=22行-23行。8.第28行=15行或24行或26行×规定比例。9.第29行=15行或24行或26行×规定比例。(二)表间关系1.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第1行。2.第7行“本期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13行11列;第7行“累计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第13行16列。3.第12行、第23行=《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1行。4.第30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5.第32、33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与填表纳税人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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