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发票丢失了如何操作

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发票丢失了如何操作

2,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慎丢失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你好!你应该把丢失的发票的月份税先申报起来,然后再办理丢失手续,以确认你确实有开过这发票。具体是:复印剩下的存根联,叫快递公司写一份丢失证明(阐述具体原因和发票号码以及发票内容)加以盖快递公司的公章,再带齐丢失证明和发票存根联原件及复印件到国税去填写一份发票丢失证明表,然后让国税领导签名盖章受理完成后(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得让国税盖章加以签名及注明已抄报税),然后把其中的一份丢失证明 及发票存根联及复印件寄给对方,对方在收到后就能带着这两样东西到当地国税去认证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联销方记帐联,二联客户联,三联至五联企业留存到底什么用现在我还不知道呢,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慎丢失怎么办

3,请问增值税发票已开了客户弄丢了该如何处理

做人要有责任感嘛,不能与己无关就不管不顾了!再说这也没什么麻烦的!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你正常做账,没有任何影响,如果对方想抵扣的话,以前不行,现在政策宽松一些,对方可以凭借你(含有该发票的)的完税证明进行抵扣.
你那有底嘛,税局又不捉你,客户就写个证明就好了!
你正常做账,没有任何影响,如果对方想抵扣的话,以前不行,现在政策宽松一些,对方可以凭借你(含有该发票的)的完税证明进行抵扣.

请问增值税发票已开了客户弄丢了该如何处理

4,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办

如果对方在没有做销项税申报的情况下,你可以向销方说明情况并请求对方此张发票作废并重新开一张新的发票,如果对方已经申报了销项税,只能要求对方将丢失的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你的记账依据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超过三个月的,则不可以通过认证。因此需要到主管税务局咨询,是否可以在媒体上刊登遗失发票声明,将原发票作废后,再重新开具新的发票。当然那样做是有部分罚款的。 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缴纳“挂失登报费”。 2、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补开发票是不可能的,只能去开票单位,把他们的记账联复印一份,作为证明,证明有开过这张发票。给你单位会计,做记账的附件。
只有和商家商量是否可以补开,如果不行就没有办法了。增值税发票一般都是不能随便开的,商家一般也不太愿意重开。
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需要销售方去税务局申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网上电子税务局也可以在线申请,购买方凭《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抵扣、入账。

5,给客户开的增值税发票丢了怎么办

1. 需抛开税务机关繁琐的程序或想要避免罚款的单位,增值税发票处理办法。2. 空白增值税发票丢失被盗需避免登报处罚的单位。3. 增值税发票遗失且超过90天未认证的单位。4. 因保管不当等其他原因将增值税发票遗失的单位。5. 销货单位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抄报税证明单”给购货单位。6. 销货单位已经出具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但由于各种原因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不给予审核批准。7. 密码打出框外,资料打错,纸张丢失,纸张撕烂,不想作废,需要修改货物名称、修改公司抬头、修改金额、修改日期、修改地址。
发票丢失,补办方法根据发票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下面分别介绍:一、普通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1.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2.交给客户入账;3.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4.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二、增值税发票丢失的不办办法:1.把存根联复印,2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3.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4.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
给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的处理方法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发票税务证件挂失损毁表》。(二)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有报案的需提供)。(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原件和复印件或发票原件和复印件。(遗失或被盗(抢)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登报挂失后提供上述资料办理发票挂失手续。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3、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4、因此,由遗失发票责任方办理完遗失手续后,销方凭购方办理遗失资料及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办理《已报税证明单》。

6,给对方公司开的增值税发票丢了该怎么处理

一、原规定: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依据及方法:如果还在90天认证期内,按照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处理就可以了。国税发[2002] 1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现在增值税发票没有存根联,可用销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代替存根联。二、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已超过90天认证期,就没有解决的办法,购货方只能自认倒霉了。
没超过90天,问题不大.把记帐联复印后,让对方到税务局领取一张增值税发票丢失的表格,然后填好,交给对方,对方就可以拿到税务局去认证了,这样就没有问题了.具体情况,去咨询一下国税局12366
未超过九十天的,,销售方凭购货方打来的证明去国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遗失单,,当然证明上必须要有对方的公章,,可能会罚款200元,然后国税人员会给你开单子,然后你把单子的一联给购货方,对方单位可以凭此单子到国税进行进项抵扣

7,我把我们公司给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了该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上面的规定解决了由于丢失发票而造成的购货方无法抵扣税款和入帐的问题,税务机关的处罚不会太重的。
1、登报声明作废; 2、向税务局报告; 3、接受处罚(一般在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10000元以下罚款)。
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 ......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上面的规定解决了由于丢失发票而造成的购货方无法抵扣税款和入帐的问题,税务机关的处罚不会太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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