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投标代理营业税纳税地点怎么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40号)第十四条中规定的营业税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招投标代理业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招投标代理公司的机构所在地(注册地)。 具体操作:1、如是自开票的(从地税局领购发票自已开具的),直接开具发票,到劳务发生地结算即可; 2、如是代开票的(未领购发票,需用票时,到地税局代开的),到机构所在地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后,持票结算即可。

招投标代理营业税纳税地点怎么确定

2,关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主要是指在当地有办事机构或者公司,相对于个体经营者那种无固定的经营场所。 到外地销售是指离开机构所在地,并将产品带到销售地进行销售的行为。 向外地销售是指发货从机构所在地销售。 2,相关税法文件: 纳税申报的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长期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是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于纳税地点

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国税地税如何划分

02以后新成立企业,如果没有母公司是地税交所得税的情况,一般在国税局交所得税。02年以前的企业在地税交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调整。从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通知明确,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 号
参照以下标准:2002年1月1日前成立的,在地税交;之后成立的在国税交。2009年以后新成立的,按流转税主税种来划分,增值税的,在国税交,营业税的,在地税交,两者都有,一般看执照的第一个经营项目。还有: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外国企业代表处还是在国税交。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国税地税如何划分

4,建筑施工业务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对部分预收工程款在当地补缴营业税及附加等。企业对此产生疑惑: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应在劳务发生地,怎么能在机构所在地补缴税款呢?  的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那么,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税款的行为是否正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按照这一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到当地税务机关缴税。但是,目前税务机关对外地的施工企业,一般是采取开票征税的管理模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缴税时间往往不一致,企业缴税时间通常要滞后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另外,建设方一般要求建筑企业隔一段时间,或是支付款项达到一定金额,才开具一次发票;而不是每收到一笔施工款就开具一张发票。正因为建筑施工业务的这一特点,才有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6个月期限的规定,即发生纳税义务起6个月内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税,如果6个月内仍未缴税,则征税管辖权由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行使。所以,文首事例中的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检查时,要求该公司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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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工薪统一由总公司发放到银行卡内,并由总公司在南京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操作,目前均足额申报。分公司日前受到工作所在地海安地方税务局要求,在工作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分公司是否必须在工作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目前有一些企业的分支机构,为工作便利将部分外派人员的工资统一由总部发放,并由总部统一办理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事项。  由于“非独立核算”在实践中有一定弹性,而且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当地需要缴纳流转税,预缴企业所得税,其成本费用列支情况也较为复杂,问题所述的情况难以作出统一答复。  为便于处理征纳关系,方便税务机关管理,建议企业规范工资发放方式,对外派人员尽量在其工作地点发放工资并列支工资费用,尽量在工作地点扣缴税款。否则,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由其负责扣缴税款,并在其机构所在地向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支出按照计税工资总额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制定 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1.5%、2%计算扣除 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千分之五;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三,在此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 会议费应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比如:招待费; 某公司本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1500*0.005+(2000-1500)*0.003=9万元 如果企业本年实际列支的招待费为12万元,税前扣除只能是9万元,如果企业实际支出招待费8万元,税前扣除为8万元。 会议费可以据实列支,会议费应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利息支出一般可以税前列支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折旧率

6,税法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源控管,防止税收流失,又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
具体包括:a、机构所在地;b、财产所在地;c、纳税人居住地;d、特地行为发生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八条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7,总分公司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和查询方式

在总分公司所在地税务缴税,到税务纳税服务大厅查询税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加上个税法规定,工资个税是实行代扣代缴税款征收方式,所以不管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放工资,只要发放工资和与工资相关收入的,都要代扣工资个税。并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税,因此总公司发放工资,由总公司代扣个税,在总公司所在地税务缴税,分公司发放工资,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缴税。凭公司税号就可查到公司向税务缴税的记录,只要有税票,税务网上都可查询的到,包括以前年度的都可以查,但不能查询公司每人的缴税记录。因为税务不可能为公司每人开出税票,要想看个人明细,得到公司财务上去查询,因公司做的有帐目的。扩展资料:个人所得税注意事项: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个人所得税
在总分公司所在地税务缴税,到税务纳税服务大厅查询税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加上个税法规定,工资个税是实行代扣代缴税款征收方式,所以不管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放工资,只要发放工资和与工资相关收入的,都要代扣工资个税,并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税,因此总公司发放工资,由总公司代扣个税,在总公司所在地税务缴税,分公司发放工资,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缴税。凭公司税号就可查到公司向税务缴税的记录,只要有税票,税务网上都可查询的到,包括以前年度的都可以查,但不能查询公司每人的缴税记录,因为税务不可能为公司每人开出税票,要想看个人明细,得到公司财务上去查询,因公司做的有帐目的。扩展资料:个人所得税注意事项: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3、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税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加上个税法规定,工资个税是实行代扣代缴税款征收方式,所以不管你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放工资,只要发放工资和与工资相关收入的,都要代扣工资个税,并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税。因此,总公司发放工资,由总公司代扣个税,在总公司所在地税务缴税,同样,分公司发放工资,由分公司代扣个税,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缴税。到税务纳税服务大厅查询,凭公司税号就可查到公司向税务缴税的记录,只要有税票,税务网上都可查询的到,包括以前年度的都可以查,但不能查询公司每人的缴税记录,因为税务不可能为公司每人开出税票,要想看个人明细,得到公司财务上去查询,因公司做的有帐目的。
税法规定,税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加上个税法规定,工资个税是实行代扣代缴税款征收方式,所以不管你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放工资,只要发放工资和与工资相关收入的,都要代扣工资个税,并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税。因此,总公司发放工资,由总公司代扣个税,在总公司所在地税务缴税,同样,分公司发放工资,由分公司代扣个税,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缴税。到税务纳税服务大厅查询,凭公司税号就可查到公司向税务缴税的记录,只要有税票,税务网上都可查询的到,包括以前年度的都可以查,但不能查询公司每人的缴税记录,因为税务不可能为公司每人开出税票,要想看个人明细,得到公司财务上去查询,因公司做的有帐目的。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代扣代缴,一般情况下应在实际发工资的地方解缴(总公司所在地发的工资,就在总公司所在地缴;分公司所在地发的工资,就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缴纳记录在单位工资人事部门可查,税务部门也可查。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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