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经营企业所得税怎么收,跨省分公司设立当年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整理 编辑:税务知识 2024-11-07 13:51:01
1,跨省分公司设立当年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谓“分公司”既是不独立核算盈亏,经营数据均汇总到总公司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你问“年末到总公司那里清算,那如果算下来分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当然由总公司统一支付税款。分公司成立第二年开始在所在地就地预缴税款,预缴税款金额由总公司分配;年末汇算清缴由总机构在所在地进行,分公司不进行汇算清缴。
2,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特殊情况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每个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建议你还是根据自己公司的情况,打电话咨询一下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局。
3,跨省市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跨省市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不进行汇算清缴,只按规定就地预缴就行了,汇算清缴由其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进行多退少补
4,跨地区经营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不知道你说的是什么跨地区,是分支机构还是跨地区的项目部?可以看看今年国税函【2010】156号文,专门写跨区经营房地产企业的。
部分内容如下:
2、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3、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4、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1)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5、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6、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跨省开办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都有什么情况个人所得税的
如果跨省,那么分支机构则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需要总机构先在其当地税局定出分配比例,然后交由分支机构在当地备案,按其分配表交缴税金.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参考资料: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个税所得税基本没什么特殊的,超2000在当地申报缴纳就行了。需要辽宁的总公司向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所得税统一汇算清缴的申请,以总公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再到分公司的所得税主管部门办理所得税由总公司统一汇算的备案手续,这样所得税才能由总公司统一汇算。目前规定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要在总公司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当然是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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